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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7001认证监督审核
- 中文名
- iso27001认证监督审核
- 服务类别
- Iso体系认证
- 服务宗旨
- 中证厦门iso体系认证,全国高效认证咨询服务!
- 服务介绍
- iso27001认证监督审核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只要您真心实意地将推行iso27001认证监督审核作为提升公司管理业绩的重要措施而不只是摆摆样子,按照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周密的策划,iso27001认证监督审核终究能在你的公司里生根结果。
目录
Iso体系认证简介
Iso体系认证 iso体系认证

ISO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

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GB/T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七星售后服务成熟度评价认证

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

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商务饭店服务认证

ISO56002创新管理体系认证
Iso体系认证 监督
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费用及周期
ISO27001认证审核费用及周期
除了组织自身投入之外,ISO27001 认证审核费用主要体现在聘请第三方认证机构及审核员方面了。在组织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之后,认证机构会初步了解组织现状,确定审核范围,提出审核报价。认证机构的报价通常是根据其投入的时间和人员来确定的,决定因素包括:
1、受审核组织的员工数量;
2、纳入审核范围的信息量;
3、场所数量;
4、组织与外界的关联;
5、组织 IT 的复杂性;
6、组织类型和业务性质等。
除了费用问题,认证审核的周期通常也是组织比较关心的。一般来说,从组织启动 ISMS建设项目开始,到最终通过审核,至少要有半年时间(不包括获取证书的时间)。对于很多因为外部驱动力而决心实施 ISO27001 认证项目的组织来说,提早进行规划是必要的。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怎样审核
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iso三体系认证的过程。 内部审核,有时称第一方审核,用于内部目的,有组织自己或以组织的名义进行,可作为组织自我合格声明的基础。 外部审核包括通常所说的“第二方审核”和“第三方审核”。第二方审核由组织的相关方“顾客”或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进行。 第三方审核由外部独立的组织进行。这类组织提供符合要求的认证或申报。 当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被一起审核时,这种情况称为“一体化审核”。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核机构合作,共同审核同一个受审核方时,这种情况称为“联合审核”。 审核准则:用做依据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
审核证据
与审核准则有关的并且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审核证据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
审核过程
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
GB/T 19000-2000
IATF16949汽车行业管理体系审核的特点
◆ISO/TS16949 审核的主要特点
§3 年复审.
§ISO/TS16949申报审核会包含客户的特殊要求.
§不接受QS-9000认可的审核员和认证机构
§书写的审核报告会更广泛
◆供方职责
采用ISO/TS16949非常重要,因为:
§供方本质上讲是全球性的
§供方理解ISO/TS16949的重要性和未来含意
§在现行的试行计划中 IATF已接受了32家认证机构.
§供方可以通过监督审核取得ISO/TS16949申报.
◆客户沟通与要求
§通用,福特和戴姆勒-克莱斯勒发行的公告
§强烈地鼓励供方推行 ISO/TS 16949.
§仍然可接受QS-9000: 1998质量体系标准.
§只有 IATF 认证机构被认证进行监督审核.
§菲亚特要求其供应商2000年7月前通过ISO/TS16949认证审核
§这一标准已被下列公司接受:
福特 通用克莱斯勒 宝马汽车公司 标志 雪铁龙 奥迪 奔驰 欧宝 菲亚特 博世 大众汽车雷诺
TS16949 的未来
这一标准很快会取代QS-9000成为国际汽车领域的质量标准。预期QS-9000 将会仍然有效直到现在的 ISO 9000/1994 标准在2003年期满。在过度时期, TS 16949与 QS-9000 将会共存, 以便现在申报了 QS-9000的公司适应 TS16949 标准。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年度监督检查的流程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认证证书发放时间,制订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管理费,认证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